台南監獄一名蘇姓管理員,因為債務壓力向陳姓受刑人借20萬,沒想到事後無力償還,竟幫忙夾帶菸酒入監,偷偷放在下水房水桶供其使用;之後又收取10萬,再以相同方式作為對價。檢方調查發現,蘇員共收受30萬6千元賄賂,近日依貪污治罪條例起訴蘇姓管理員、陳姓受刑人與陳母3人,這也是台南首起適用國民法官參審程序審理之貪污案件。

檢方指出,蘇男自111年7月31日起,擔任法務部矯正署台南監獄管理員,負責提帶接見受刑人、車檢助勤、舍房主管等工作。其因有債務壓力,遂於114年7月間向陳男借款20萬元,並由陳母交付。惟蘇男無力償還,竟與陳約定以夾帶違禁物品入監之方式抵債。

陳男多次利用會面機會,指示陳母準備尊爵、黃長壽、 七星等品牌香菸及高粱酒、威士忌等違禁品,以礦泉水瓶盛裝交予蘇男,再由蘇於115年2至5月間,每月一次陸續攜入並置於監獄二舍下水房之水桶中。

而後蘇男仍有金錢需求,雙方再度約定以10萬元作為對價,蘇男於115年6月13日將七星及黃長壽等品牌香菸共計400支、紅酒6瓶等違禁物品,由陳母在台南監獄停車場等處交付蘇男,再以同一方式,攜入置於監獄二舍下水房之水桶中供其取用。監獄人員於同日發現異狀,循線查悉上述情事。

本案由台南監獄主動發覺及配合調查,蘇男也向廉政署南部地區調查組自首。檢方於115年7月9日指揮廉政署、保安警察第五總隊等單位,至台南監獄等4處搜索扣押相關證物,並傳訊被告3人及證人1人到案。

經訊問後,檢方認蘇男涉犯貪污治罪條例第4條第1項第5款違背職務收受賄賂罪嫌疑重大,且有湮滅證據、勾串共犯或證人及逃亡之虞,乃諭令當庭逮捕,並向法院聲請羈押禁見獲准。 

另認陳母涉犯貪污治罪條例第11條第1項對於公務員違背職務行為交付賄賂罪嫌,經檢察官諭知30萬元交保。至於蘇男所獲之賄賂及不正利益30萬6000元,也向法院聲請宣告沒收。

※未經判決確定者,應推定為無罪

編輯/黃于庭

正在直播