Grab併foodpanda案結果,公平會今(21)日宣布,經表決多數委員認為應予禁止結合,審議認定Grab與Uber公司董事兼充及商業合作的歷史,限制競爭不利大於整體經濟利益,且承諾的措施不足以化解疑慮,禁止兩家公司結合。
東南亞外送與叫車龍頭Grab Holdings Limited,在今年3月時宣布豪砸6億美元收購台灣foodpanda。
公平會表示,我國外送平台目前由foodpanda及UberEats兩大平台主導,呈現「雙占」的市場結構,雖然本案參與結合事業Grab與foodpanda公司彼此並未在台灣市場直接競爭,但結合完成後,Grab將取代富胖達公司進入台灣市場,成為UberEats主要的競爭對手。
公平會續指,UberEats母公司持有Grab約13.1%的股份,Uber執行長過去還曾長期擔任Grab董事,雙方在其他市場有密切互動及商業合作,公平會認為Grab與Uber之間股權連結、董事兼充及商業合作歷史,將降低Grab未來與UberEats在台灣市場競爭誘因與能力,產生限制競爭效果。
公平會表示,我國外送平台目前是高度的集中市場,具有網路效應,市場進入障礙也很高,在這樣的競爭條件之下,必須要進一步降低Uber對Grab的持股比例,甚至是出清持股。
公平會說明,雖然多次和申報人就可能的結合矯正措施進行討論,申報人也提出了包含稀釋持股、限制Uber人員兼任Grab董事、限制兩家公司敏感資訊的交流等承諾措施,不過公平會經過評估之後認為,這些措施沒有辦法確保實際上能夠有效的執行,也不足以有效化解限制競爭的疑慮。
公平會決議,Grab與foodpanda公司的結合,限制競爭不利大於整體經濟利益,而且申報人所提出來的承諾也不足以消除限制競爭疑慮,無法以附加負擔或者是條件的方式,來確保整體經濟利益與限制競爭的不利,依照公平交易法第13條第1項規定禁止兩家公司結合。
編輯/洪季謙